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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师德建设 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08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曲靖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德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必须建立健全宣传引导、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奖励惩处等工作机制,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

  第三条 师德建设必须坚持在教师考核评价中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必须将师德建设贯穿到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贯穿到教师招录、聘用、考核、奖惩等工作全过程。通过持续开展师德建设,引导全校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引导全体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四条 构建师德建设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日节点,通过网络、报纸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在内的各种宣传阵地和工具,开展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师德宣传(报道)活动。要深入挖掘和提炼优秀教师、杰出校友、模范人物的师德风采,集中宣传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注重师德建设的浓厚氛围。要通过经验交流和评选表彰师德楷模等活动,宣传教书育人典型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弘扬教书育人和高尚的师德情操。

  第五条 规范师德建设教育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教师尤其是新上岗的青年教师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引导青年教师向善向上,努力提高师德修养;每年对新入职的教师进行岗位培训并将师德要求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组织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深化对师德修养的理解与认知;定期在青年教师中开展师德宣讲、教学基本功比赛、教学科研成果展览、青年教师学术交流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调动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师德建设与业务能力建设相结合,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和师德修养共同提高。老教师要在师德建设中率先垂范,将自己对教师职业的理解和自己传道、授业、解惑的经验,无私传承给青年教师,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将师德考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年初有布置,中期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一)建立实施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师德考察制度。严格按照《曲靖师范学院聘用工作人员考察(政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曲师党办字﹝2018﹞29号)的要求,全面考察拟引进、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品德修养及遵纪守法情况,凡有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参与过邪教活动情况,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等现实表现的,师德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凡师德考察定为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聘用和引进。

  (二)建立日常师德师风评估制度。在学校教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绩效考核、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及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选拔培育推荐等工作中,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严格执行师德评估“一票否决制”。

  (三)建立师德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师德年度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岗位考核同时进行,由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师德考核以全体教职工民主评议方式进行,其中党员教师的师德考核必须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师德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规范师德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师德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模范遵守师德规范,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关心学校事业、关爱学生成长、关心同事同志,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淡漠名利、乐于奉献。

  合格等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能够遵守师德规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十项准则”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不合格等次:教师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师德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具体是:

  1、工作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言行,在信息网络及其它渠道中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3)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4)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评奖、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学术成果故意重复发表;

  (7)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8)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2、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1)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其他违背师生正常关系的行为。

  3、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1)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2)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3)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4)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5)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4、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1)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2)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3)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资产、设备、设施;

  (4)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5)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5、社会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1)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2)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3)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4)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等;

  (5)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6、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它行为。

  (五)规范师德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程序。师德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时进行。考核评价按下列程序开展:

  1、个人填写《曲靖师范学院教职工师德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报本人所在单位,由各二级单位师德领导小组组织审查、初评,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科学技术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校工会等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学校党委进行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六)师德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师德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绩效考核、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及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选拔培育推荐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师德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建立师德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检查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校内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并对师德方面存在问题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第八条 建立师德建设表彰激励机制。建立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学校每两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批“师德楷模”,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师德典型的示范作用。

  第九条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一步明确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置、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惩处机制。加大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规定坚决严肃查处: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言行、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严重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的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评奖、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七)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或认定为师德不合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问责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将师德建设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坚持抓常抓长,每年至少2次专题分析研判师德建设推进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要加强日常调研和指导,督促各二级单位认真落实学校有关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师德建设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任务,有效开展师德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师范学院全体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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